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9818.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818.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