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敦化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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