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李**、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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