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汪**初字第64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汪**第23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