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汪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汪**补初字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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