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汪**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王**的房屋拍卖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073.00元。剩余执行款23,927.00元,因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限公司汪清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汪法执补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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