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于海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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