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安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安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吉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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