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刘**、曲**、王**、丁传业、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诉被告刘**、曲**、王**、丁传业、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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