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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理中心与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法**理中心(以下简称法政物业中心)与被告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政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法政物业中心诉称:2009年11月23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每月十日前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4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但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从2013年1月至今却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原告采用电话、书面发信函等方式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截止到2015年2月,被告已拖欠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17724.20元。根据该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6.29元,以上费用合计18950.49元。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7724.20元,违约金1226.29元,以上费用合计18950.49元,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司安辩称:一、我与法政物业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有欠缺和过错,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方违约在先,我方无需承担滞纳金。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未公布,不透明;垃圾清运不能做到日产日清;未见到消防设施设备;小区监控长时间损坏,未修理;绿化面积不足,补种不及时,造成土地裸露;闲杂人员出入无登记,不能做到封闭管理。二、2013年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我们要求法庭向对方发出司法建议书,细化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和标准,以便约束对方,给业主创造安定宜居的环境。三、2012年我们家中曾被盗,后来我们报警了,我们把警察带到物业去查监控,物业说监控坏了。这次事件造成了我们心里的不安和恐惧,也实际上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小区内也有很多其他家被盗的,对方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我们只有采取不交物业费的方式警示对方。四、我们前家业主在院里盖了一个厨房,我们也找过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未进行有效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欣X小区X区X号的业主,原、被告双方认可该房屋面积为284.05平方米。2009年11月23日,原告**中心与被告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4元标准收取;乙方(司*)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法政物业中心)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司*未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物业费17724.2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缴通知函、欠费说明、房屋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被告居住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并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法政物业中心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属持续履行,且目前仍在履行当中,故法政物业中心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被告提出的家中被盗,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证明原告法政物业中心存在过错,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绿化、垃圾清运等问题,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可以在交纳物业费后要求原告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另指出,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此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司*给付原告北京法**理中心物业费一万七千七百二十四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法**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管理中心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司*负担一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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