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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有限公司与高建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物业)与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龙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龙物业诉称:被告高**系北京市昌平区X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9.11平方米)的业主,原告系为昌**星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物业服务内容,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及代收垃圾费用6263.5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影响原告更好的提供物业服务活动。由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高**支付2011年至2013年物业服务费及代收费用共计6263.5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花辩称:我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我的房子漏水,要求原告修理,原告修理过一次,但是没有修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9.11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70元每建筑平米每月,代收费用为66元每户每年。经核实,被告高**于2010年10月18日购得该房屋,该房屋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物业费已经缴纳。被告高**未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代收费用6263.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费单、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的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亦实际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以物业公司未解决其房屋漏水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依据不足,双方可就该问题另案协商解决。原告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给付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及代收费用共计六千二百六十三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高**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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