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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亚**限责任公司与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亚**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公司)与被告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卢**的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泉公司诉称:被告居住的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现欠缴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至今未付。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8629.3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卢**辩称:我是2005年入住的,热水两年以后就停了,两个卫生间和厨房一直漏水,拆了之后发现管儿都是老旧的,物业一直没有彻底的解决。到2007年以后我就没交物业费,不知道物业的服务在干什么。楼道的小广告到处都是,马路的水泥路由于地下漏水,冬天鼓的很高,现在总是挖沟,很不安全。入住时是温泉花园,现在绿地成菜园了,垃圾乱堆乱放,物业也不管。我们小区有四个门,一个长期关闭,门卫看见车就开门,也不管是谁,安纱窗的带着广播随意进入我们小区。卫生等问题太差,物业只管收钱,但是服务不达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81.25平方米。原告为温泉花园A区提供物业服务。经核实,被告共拖欠原告2007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8629.3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入住合同、交接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亦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内的业主,应按照小区内的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现被告拖延给付原告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不足,故此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酌情予以减免,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给付原告北京北亚**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共计六千九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亚**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卢**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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