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二元,由北京新**有限公司负担六十二元(已交纳),由程**负担三百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