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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连某诉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935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担任审判长,法官梁**、法官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连*在2012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连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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