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邹*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邹*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