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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亿**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林**,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亿方物业公司诉称,张*在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x区x号楼x室居住,该房建筑面积为60.2平方米。但张*未交纳2012年和2013年的物业服务费1708.3元,现起诉要求张*支付上述物业费。

被告辩称

张*辩称,我与亿方物业公司没有物业服务合同,我们之间没有关系,对方没有理由向我收费。我不同意亿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位于x区塔院x号楼x室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由亿**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0.2平方米。张*未交纳2012年和2013年的物业费1708.3元。庭审中,张*表示自己与亿**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费应由房屋的大产权人交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款通知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亿方物业公司为张*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作为服务的受益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张*理应支付亿方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现亿方物业公司所要求的物业费证据充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二○一二年与二○一三年度的物业费一千七百零八元三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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