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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务中心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服务中心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法定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高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服务中心诉称:被告为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小区×号楼×室业主。2010年5月8日,被告与佳和宜园小区当时的物业公司(即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名称后变更为北京诚智慧中物**限公司)签订了×号楼×室*和宜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业),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2.5元/月/平方米,每年交纳一次。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2010年5月8日被告交纳了上述房屋第一年度的物业费。2011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诚智慧中物**限公司签订《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2011年11月16日,原告入驻佳和宜园小区并承接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交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小区×号楼×室,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015.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物业应该提供的一些服务没有做到,比如绿化不好,路灯不亮,周边没有垃圾桶,卫生打扫不到位。另外,2011年开始因为被告购买的房屋几次漏水,一直延续到2013年8月24日,共漏水四次。被告当时找了物业,物业说是开发商的问题,开发商说是物业的问题,导致业主很长时间不能正常营业,到现在为止整个天花板开裂,房子开裂严重。因为漏水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所以被告没有缴纳物业费。还有被告找过物业安装路灯,物业也没有落实。绿化地的草有一米多高,垃圾的问题物业也说不负责,还给被告一个电话,让被告自己联系清理公司。综上,被告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系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小区×号楼×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8.25平方米,现用于商业经营。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公司原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后变更名称为北京诚智慧中物**限公司。2010年5月8日,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佳和宜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业)》,约定:“第五条,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物业服务费:2.50元/月·平方米”。2010年6月7日,李*缴纳了2010年5月8日至2011年5月7日的物业费3847.50元,此后的物业费李*一直未交纳。2011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发有限公司见证,北京诚智慧中物**限公司与北京**服务中心签订《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开始就涉诉小区物业管理内容进行交接,北京**服务中心于2011年11月开始入驻涉诉小区并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涉诉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欠付的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25个月的物业费予以交纳。被告称,之所以没有交纳物业费,是因为房屋漏水,物业和开发商相互推诿,很久才修好,造成其损失,并提交照片4张;另外,路灯、垃圾清运、绿化等服务也不到位。原告对被告反映的上述问题不予认可。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交其他证据。

上述事实,有《佳和宜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业)》、名称变更通知、《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佳和宜园收费明细单、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涉诉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被告与原物**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2011年在开发商见证下,原物**司将物业管理事宜交接给原告,由原告负责此后的物业管理。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交纳物业费。被告就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就其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瑕疵,故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给付原告北京**服务中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八千零一十五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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