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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理公司与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与被告石**、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石**本人及其作为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兴**公司诉称:2007年8月12日,被告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1.43平方米,当天与我公司签订了“入住手册”等相关文书。双方约定每年8月12日前交纳物业费,拖欠一个月以下,按拖欠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被告在居住期间,我公司履行了“入住手册”的义务,被告自2010/8/12-2013/12/20的物业费,经我公司多次催缴仍未交纳。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2010/8/12-2013/12/20物业费5244.2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石**、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开始我家就漏水,一直到物业公司撤走都没有修理。关于漏水问题,法院判决了物业公司赔偿给我直接损失。另外漏水还给我带来了间接损失,下雨天家里必须留人看守,小孩也多次滑倒。物业公司只知道要钱,我并没有享受到服务。所以,我不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武**系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08年4月1日,委托方(业主):石**、武**(甲方)与受委托方:兴**公司(乙方)签订《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其购买入住的海阔名园小区内X号楼X单元X号居室住房壹套、建筑面积81.43平方米住宅,进行物业管理并订立本合同。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收缴1、乙方将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依法按时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主动即每年8月12日前交纳。2、收费标准:1.6元/月㎡(如遇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根据政策适当调整物业管理费)。3、甲方每年应交纳物业费壹仟伍*陆拾叁元。”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2011年11月17日,石**、武**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X号楼X层X号房屋内雨漏管道破损,致使该房屋内进水,房屋内墙面、地面、踢脚线、垭口、橱柜、鞋柜及木门浸泡受损。兴**公司表示其公司于2013年秋季将雨漏管道进行封堵。

经核实,石**未交纳2010年8月12日至2011年11月16日的物业费共计1978.95元;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共计3265.29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4)通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兴**公司与石**、武**签订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兴**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石**、武**实际享受了兴**公司的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兴**公司要求石**、武**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其中2010年8月12日至2011年11月16日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兴**公司主张的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期间石**、武**所居住的房屋内雨漏管道破损,兴**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故本院对此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予以酌减,由石**、武**支付兴**公司此期间物业管理费的50%,即1632.65元。对于兴**公司要求石**、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石**、武**拖欠物业管理费系事出有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石**、武**给付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间的物业费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八元九角五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石**、武**给付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间的物业费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二元六角五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石**、武晓蓉负担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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