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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博旺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刘*居住在原告管辖和服务的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07.24平方米。我公司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收费标准已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被告每年应向我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579元,但被告至今拖欠2011年、2012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58元未交,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1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北京市**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博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怀柔区汇都家园小区12号至26号楼委托给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年5.4元,同时就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满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又于2012年1月1日与原告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及收费标准同原合同。后原告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被告刘*居住于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07.24元,其2011年至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至今尚未交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9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刘*立即给付拖欠的2011年、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11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催费通知单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与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刘*作为物业服务的受益者,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应物业服务后,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之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一千一百五十八元。

如果被告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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