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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禧苑**密云分公司与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千**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千**业公司)与被告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业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北京万**发有限公司签订X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依约承接密云县X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我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现被告尚欠2011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885元,我公司经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上述款项。

被告辩称

被告宗*辩称:涉诉房屋产权人是我。原告所述物业费未交情况属实。自我入住以来,该房屋南卧室墙壁一直渗水返潮,无法居住,我多次找原告维修,现在仍然没有解决。原告将因此造成的损失赔付给我后,我才同意交纳上述拖欠的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北京万**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约定X区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内,其中物业费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9元收取,高层和多层电梯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6元收取。被告系密云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2.83平方米,该房屋系多层住宅。被告尚欠2011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88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的物业费,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房屋南卧室渗水返潮问题,因涉及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千**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计三千八百八十五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宗*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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