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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北京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北京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中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被告卓信中达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良诉称:我系密云**园小区34号楼5单元业主。被告系银河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自接管该小区以来,未能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设备、设施缺乏维护管理,保安未尽职尽责,造成可视对讲系统、智能监控系统无法使用,多户业主被盗。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1、恢复进户可视对讲和智能监控系统;2、加强进出大门管理,保安确保要24小时巡逻服务;3、加强卫生清扫和绿化管理;4、若不履行义务,与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5、退还我多交的可视对讲及智能监控的物业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卓信中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小区内设有保安。可视对讲和智能监控在我公司入驻时就已不能使用,如果修理需动用维修基金,而维修基金要全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字才可提取。小区物业费只有交齐才能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因该小区物业费拖欠严重,而且我们诉讼时已对原告所提问题进行了物业费减免。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密**河花园34号楼5单元业主。被告原称北京天**有限公司,2009年4月30日更名为北京卓**有限公司,系密**河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日常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理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小区综合管理;小区安防智能监控管理;保安小区安全管理。

另查,2014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尚欠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诉于本院。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以卓信中达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存在智能监控、可视系统不能使用等管理服务瑕疵为由酌减了季**应交纳的物业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银河花园物业管理入住协议》、照片、(2014)密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密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密**河花园小区内的智能监控和原告楼房的可视对讲系统不能使用,不利于小区的安全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智能监控及可视对讲系统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物业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密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保持小区卫生整洁,加强对小区公共绿地、安全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为小区业主提供舒适、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密云县银河花园小区内的智能监控系统。

二、被告北京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原告季**位于密云**园小区34号楼5单元楼房的可视对讲系统。

三、驳回原告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季**已预交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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