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添**限公司诉被告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添**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添**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成都添**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中**有限公司成都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威**有限公司与刘**、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成都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