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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向原告还款24100元,已清偿了前期拖欠的信用卡本息及费用,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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