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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