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下简称X**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下简称X**司)、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X**司申请,本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46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告X**司设立于上海浦东**支行账号为076473-XX的银行账户。现被告X**司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反担保。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设立于上海浦东**支行账号为076473-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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