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无锡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联贸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也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联贸国际**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5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678.00元,由原告无锡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