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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公司与浙江**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任公司、嘉兴**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元,减半收取计528.5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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