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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限公司与上海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华**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起**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前向原告南京华**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5,000元,逾期支付的,被告应按照本案原告的诉请金额全部支付;

二、上述款项(包括本案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支付至原告南京华**限公司账户;

三、原告南京华**限公司在被告上海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支付款项后承诺,就涉及本案的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不再向被告上海起**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2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841元,被告上海起**有限公司负担841元,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2010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0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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