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瑞**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恒**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29.50元,由原告上海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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