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海**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前向原告中国外运华**公司物流分公司支付人民币86,000元以解决本案纠纷;
二、被告上海海**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款,原告中国**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有权要求执行被告上海海**限公司人民币总额168,300元作为本案的最终及全部赔偿金额;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883元,由原告中国**限公司物流分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