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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限公司与上海恳**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旭**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恳**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于2008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08)沪海法商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现金人民币550,000元。2008年4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恳**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旭**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共计人民币7,920元,由原告上海旭**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前向最**法院撤回对(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754号及(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08号案件的申诉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及本案所涉业务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2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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