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因与被告XXX、X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X承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XXX。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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