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诉王**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王**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时,未能找到被告。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或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但原告拒不前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及其它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元,退还原告郭**122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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