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常茹春、崔**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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