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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云诉原何兰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云诉被告原何*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并向原告表示愿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平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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