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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诉史晓军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于2015年3月27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并约定2015年1月1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史晓军不能归还借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史晓军所有的长治市城区XX大厦X座X单元X号、潞**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广东**X路X号XX座X号三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史**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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