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山西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被告山西能**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要求对被告山西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罗**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XX区XX东街XXX号半*国际花园XX幢X单元XXXX号房屋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山西能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