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于2015年5月4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闫**系朋友关系,闫**由于生意急需资金,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现因申请人急需用钱,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对被申请人1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闫芳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