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于2015年5月8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4月13日赵**向申请人借款280000元,被申请人李*是担保人。后申请人找赵**及被申请人要求归还借款却遭到拒绝,至今未果。为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晋DXXXXX号奔驰牌轿车,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晋DXXXXX号奔驰牌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