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子**有限公司与长治**贸中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贸中心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