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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季小*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季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季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因随身现金不足,仅借给被告10000元。后与被告商量投资生意为其先行垫付50000元现金,当晚被告亲笔写下欠原告70000元的欠条一支,后因原告资金紧张未将另外10000元借给被告。2013年9月份,原、被告共同去太原培训,原告又为被告垫付1000元的培训费及路费。截止目前被告仅归还3500元,尚欠75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条认可,但原告仅借给我10000元,并且我已经偿还了3500元,剩余6500元我下个月就还。欠条载明的其他款项被告并未实际收到,不应当偿还。原告主张的培训费及路费,系原告让被告及朋友去太原培训,并承诺报销费用,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没有道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校友。2013年1月份,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原告答应借给被告20000元,但仅交付被告10000元现金,另外10000元未实际交付。后原告让被告投资生意,说替被告垫付投资款50000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支,载明:“今借杨**柒万元整,年底还款,欠款人季**,2013年1月22日”。庭审中,原告主张仅借给被告10000元整,剩余60000元未实际交付,被告已还款3500元,加上培训费、路费1000元,现还欠7500元。

本院认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支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查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但双方均认可仅实际交付借款10000元,被告已经偿还3500元,尚欠6500元。现借款已经到期,原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培训费及路费1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季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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