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邯郸市**程有限公司、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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