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6日以被告同意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吴**、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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