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毅*申请执行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的执行暂不具备的条件,待被执行人张*服刑期满或出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恢复对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2)城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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