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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李**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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