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方*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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