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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叶*的借款纠纷事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给执行困难,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位于舟山市**道桂花城春晓苑16A二单元403室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叶*位于舟山市**道桂花城春晓苑16A二单元403室的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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