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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林**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诉被告林**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3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已于2007年5月份归还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88000元。现本人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93000元。2007年5月,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尚欠的88000元借款经原告催讨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欠原告朱**借款88000元,该款被告林**在2009年1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朱**10000元,2009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朱**50000元,余款28000元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还清。

本案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被告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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