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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诉被告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08年2月8日和同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共6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月利息2℅,并口头约定该款于2008年10月8日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但利息要求以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厦**司舟山分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徐**借款6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履行日止,其中借款300000元利息从2008年2月8日起计算,借款300000元利息从2008年5月8日起计算。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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