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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倪**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张**(系夫妻)诉被告倪**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以急需周转资金为名于2007年11月14日、11月28日,2008年3月6日(二次)、4月8日、5月5日分六次向原告借款265000元。经两原告同意并支付现金后,被告即出具了等额借条给两原告,同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之后,两原告得知被告出卖房产,即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借故拒还,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等本人房产卖掉后立即归还。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倪**欠原告邵**、张**(系夫妻)借款265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按月1分利率支付利息,但最迟于2009年3月1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保全费1295元,共计人民币3932.5元,由两原告负担1966元,被告负担196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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